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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东考研备考:民法知识点讲解

2018-07-02 17:59:36|

编辑山东考研备考交流群【点击加入】 | 山东考研微信号:offcnkaoyan

 

学习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首先要弄清楚民事权利能力究竟是什么。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也正是因为拥有这种资格,才能让我们顺利的进行一些民事法律活动。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打从我们呼吸到这个世界的第一口空气开始,民事权利能力就伴随着我们了。

胎儿因为还没有娩出,在法律的概念里,并不能称之为“人”,而仅仅是一个可能成为人的胎儿而已。但是现实中往往会出现遗腹子的情况,例如在胎儿还没娩出之前他的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如果是活胎,那在他长大的整个过程中,几乎不会享受到父亲留给他的财产。我国的民法在法律上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规定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允许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这种特定的情况仅限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使胎儿会获得纯粹好处的情形。也就是说,在胎儿还没有出生的时候,遗产继承会为胎儿预留他应当继承的份额。

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对胎儿的利益保护,前提是这个胎儿会顺利降生并生存。胎儿娩出之后是否生存对于遗产继承是非常重要的。

举个例子。丈夫甲和妻子乙,乙怀孕9个月,即将生产。这时甲因意外事故身亡,乙知道消息后情绪波动,随即产出一个婴儿。这时会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婴儿娩出时即为死体。这种情况下,婴儿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也就丧失了为其预留的遗产继承份额。为婴儿预留的遗产份额回到其父亲甲的名下,重新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第二种情况,婴儿娩出时为活体,但是存活不久后死亡。这种情况下婴儿脱离母体并生存,虽然生存的时间略短,但是也属于存活的情形,因此婴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继承其父亲甲留给他的相应份额的遗产。后婴儿又死亡,他继承的相应份额的遗产,作为这个婴儿的遗产,留给他的母亲乙来继承。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妻子乙可以获得两份遗产,一份是作为甲的配偶获得的遗产,另一份是自己的孩子留给她的遗产。

第三种情况,婴儿娩出时为活体,并一直存活。这种情形下,婴儿脱离母体并生存,属于民法上自然人的范畴,因此得以继承其父亲甲留给他的相应份额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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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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