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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山东注会《税法》知识点问答:公益性捐赠

2018-07-02 18:24:58|

编辑山东会计备考交流群【点击加入】 | 山东会计考试微信号:moffcn

 

【问】公益性捐赠

【答】非货币性的公益性捐赠,在确认公益性支出的时候,这个支出等于视同销售货物的成本加上视同销售货物所产生的销项税额。这个数额是要根据会计利润的12%的这个限额来计算调整的。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对于公益性捐赠,税法上的处理方法分为两步:

第一步: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用视同销售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处理是因为捐赠在会计上不视同销售,而税法上视同销售,形成了税会差异】;

第二步:用会计利润的12%计算捐赠限额,与捐赠成本(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的销项税)进行比较,捐赠成本若高于捐赠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某企业2016年会计利润800万元,发生一笔公益性捐赠业务,捐赠货物的账面成本为80万元,市场价100万元。第一步,该企业视同销售收入100万,视同销售成本80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00-80)万;第二步,计算捐赠限额=800×12%=96(万元),捐赠成本=80+100×17%=97(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7-96)万元。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票据的,应予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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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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