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会计取证

辅导咨询

热点推荐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取证 > 阅读资料 >

2018山东注会《经济法》知识点问答: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2018-07-02 18:22:03|

编辑山东会计备考交流群【点击加入】 | 山东会计考试微信号:moffcn

 

【问】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否有个“确切证据”作为前提条件?如果是,那么还有几个问题请教了:1、何谓“确切证据“?2、合同一方自行调查了解的信息是否就构成了”确切证据“,或者这个信息是否无需经过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确认就可以作为“确切证据“来行使不安抗辩权?3、如果在考题当中并没提到是否有确切证据,只是调查发现或了解,是作为有还是没有确切证据来判断呢?特别是对于今年”购买自行车“的那道考题,甲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理由是什么?以上问题,烦请逐个解答,谢谢。

【答】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需要有“确切证据”作为前提;

1、“确切证据“的概念法律没有界定,考试的时候材料会直接告诉是否有确切证据;

2、合同一方自行调查了解的信息构成了”确切证据“,无需经过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确认就可以作为“确切证据“来行使不安抗辩权;

3、如果在考题当中并没提到是否有确切证据,只是调查发现或了解,是作为有确切证据来判断,今年”购买自行车“的那道考题,甲公司是经过调查发现,就说明是找到了明确证据,所以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更多信息请访问会计资格考试招聘网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责任编辑:赵越)
关键词阅读 山东会计考试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真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9:30-23:30)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