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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山东注会《经济法》知识点问答:一般保证

2018-07-02 18:20:27|

编辑山东会计备考交流群【点击加入】 | 山东会计考试微信号:moffcn

 

【问】 中宝公司若先告小宝公司,小宝公司主张先诉抗辩权,那么之后中宝再告大宝在大宝无力偿还全部债务时,小宝公司也不必清偿剩余债务呢?

【答】 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中宝公司若先告小宝公司,那么小宝公司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从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中宝公司必须先向大宝公司追偿,大宝公司偿还了60万后,对剩余的40万无偿还能力了,此时,中宝公司可以找小宝公司,要求小宝公司承担剩余的40万。但是,中宝公司不能直接找小宝公司要求其承担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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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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